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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跆拳道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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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跆拳道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陕西省跆拳道协会”(英文译名SHAANXI??TAEKWONDO??ASSOCIATION,英文缩写SHXTA)

第二条:陕西省跆拳道协会(以下简称“本团体”)是由全省一切跆拳道运动的爱好者自愿结成的专业性社会团体。是经陕西省体育局审查同意、陕西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的法人团体。陕西省跆拳道协会是陕西省体育总会和中国跆拳道协会的团体会员,是代表陕西省参加全国跆拳道运动竞赛的唯一代表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团结全省跆拳道运动工作者和爱好者,倡导和普及群众性跆拳道运动的开展,促进跆拳道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发展跆拳道事业,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陕西省体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陕西省民政厅,并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地址是:西安市丈八东路西段省奥林匹克体育公园内陕西省重竞技运动管理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㈠.坚持党和国家发展社会主义体育事业的方针、政策,贯彻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奥运争光计划纲要》,推动体育社会化发展;

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跆拳道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出我省跆拳道项目的发展规划及有关方针、政策;

㈢.全面负责本项目的业务管理,统一组织协调全省跆拳道运动的发展,指导群众性跆拳道活动的普及,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跆拳道活动;

㈣.负责本项目优秀运动队的建设和后备人才的培养,提出跆拳道发展的远景规划和带有指导性的意见和建议;

㈤.举办全省或承办全国性和国际性跆拳道比赛;

㈥.负责本项目全省竞赛的组织与管理,研究制定竞赛制度、计划和规程;

㈦.负责协调和组织本项目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的培训工作;负责本项目等级的评审工作;负责裁判员的级别考核;参与教练员的技术职称评定、运动员的等级申报和资格审查工作;

㈧.负责举办各种形式的跆拳道研讨会,积极开展学术交流和技术交流活动;

㈨.指导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出版跆拳道运动书刊、音像制品等;

㈩.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外事工作;

11.大力宣传跆拳道运动,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帮助,扩大经费来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与跆拳道有关的多种经营活动,为跆拳道事业的发展积累资金;

12.承办陕西省体育局、陕西省体育总会委托的有关跆拳道运动的其他事宜;

13.广泛团结社会各界,充分发挥跆拳道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实行单位会员制。

凡承认本章程的各市、区体育组织和其它具有合法地位的跆拳道俱乐部,经省内有关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有合法地位的跆拳道组织,经申请并经本会常务会议通过即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拥护单位的章程;

㈡.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㈢.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㈠.提交入会申请书;

㈡.经委员会讨论通过;

㈢.由委员会或委员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㈠.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㈡.参加本会活动;

㈢.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㈣.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㈤.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㈠.执行本会的决议;

㈡.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㈢.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㈣.按规定交纳会费;

㈤.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㈠.制定和修改章程;

㈡.选举和罢免委员;

㈢.审议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㈣.讨论和通过有关提案决议;

㈤.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陕西省体育局并经陕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委员会的职权是:

㈠.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㈡.选举和罢免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㈢.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㈣.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㈤.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㈥.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㈦.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㈧.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㈨.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㈩.审议并通过大会的重大活动事项;

11.审定工作计划;

12.讨论决定与本会有关的其他重大问题;

13.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以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主席主持。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由委员会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执行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二条:执行委员会委员经由2/3以上执行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执行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执行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㈡.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㈢.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㈤.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以全省委员会表决通过,报陕西省体育局审查,陕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以委员会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报陕西省体育局审查并经陕西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主席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㈠.召集和主持全省委员会会议;

㈡.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全省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决定的落实情况;

㈢.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㈢.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执行委员会决定;

㈣.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㈤.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㈠.会费;

㈡.捐赠;

㈢.政府资助;

㈣.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㈤.利息;

㈥.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陕西省民政厅和陕西省体育局组织的财务审计。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全省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陕西省体育局审查同意,并报陕西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

销的,由执行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陕西省体育局审

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陕西省体育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

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陕西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陕西省体育局和陕西省民政厅

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7年9月28日成立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执行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陕西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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